案情:
李某因懷疑安某與其丈夫有不正當關系,兩個月來,連續(xù)四次在微博上發(fā)表言論,稱安某與其丈夫通奸已長達三年,被當場抓到后仍劣性不改,并多次墮胎,不僅對安某指名道姓,還點出了安某所在的公司、家庭住址、聯(lián)系電話。安某雖已對此事進行反駁,使事實得到一定澄清,但仍有許多不明真相者不時對安某指指點點,甚至諷刺、嘲笑、指責、挖苦。無奈之下,安某要求李某公開道歉、消除影響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,但被其拒絕,理由是姑且不論通奸是否屬實,僅因網絡是虛擬的,其享有在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、發(fā)表評論的自由,安某無權干涉。 評析:
可以肯定的是,李某侵犯了安某的名譽權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》第7條規(guī)定:“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,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、行為人行為違法、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,損害他人名譽的,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。對未經他人同意,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、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,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,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! 首先,安某的名譽已受到貶損。即客觀上已經有不明真相者對安某進行指指點點、諷刺、嘲笑、指責、挖苦,使安某的品德、作風等出現了負面評價,精神上受到折磨,心理上遭受創(chuàng)傷。 其次,李某的行為違法。對于微博這一網絡流行的信息交流平臺,雖然網民有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、發(fā)表評論的自由,但這種自由權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,微博上的言論自由同樣應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,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。民法通則第101條規(guī)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!倍钅郴趹岩,公開發(fā)表對安某人身攻擊和侮辱的言詞,明顯是對安某人格尊嚴的侮辱、毀謗。 第三,李某的行為與安某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。即后者為前者所引起,沒有前者便沒有后者,兩者之間具有內在的必然聯(lián)系。 第四,李某具有過錯。李某直接將安某的姓名、住址等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網絡并宣揚其臆想的事實,明知微博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、便利、覆蓋面廣的特點,極易造成貶損安某名義的社會評價,卻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(fā)生,表明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。 因此,安某應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。 相關法律知識: 名譽權,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。它是人格權的一種。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,是人格的重要內容,受法律的保護。 |